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二条 公职人员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公职人员因不明真相被裹挟或者被胁迫参与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免予或者不予政务处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