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

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