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在政务处分期内再次故意违法,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
阻止他人检举、提供证据的;
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包庇同案人员的;
胁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