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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企业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第二十六条 境外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的用于公益事业的物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第二十七条 对于捐赠的工程项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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