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厉行节约,降低管理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办公费用从利息等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开支。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