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 第二十六条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本实施细则时,如有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酌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的有关条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19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1994)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