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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在同中国毗邻国家接壤边境地区居住的中国公民临时出境、入境,有两国之间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没有协议的按照中国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本法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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