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十六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六十五条 目录 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