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十五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被引用 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10.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2019) 第六十四条 目录 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