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第六十七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六条 目录 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