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年度报告公示、证照和档案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九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 第六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第六十二条 借阅、抄录、携带、复制公司登记档案资料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六十三条 营业执照正本、副本样式,电子营业执照标准以及公司登记的有关重要文书格式或者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