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公司;
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与其他出资人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登记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