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
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授权投资的公司;
国务院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部门单独投资或者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其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