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登记管辖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第八条 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