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营业执照》的公告由公司登记机关发布。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九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