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八章 登记程序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