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 第九章 第九章 年度检验 第四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年度检验,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第五十一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公司提交的年度检验材料,对与公司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审查,以确认其继续经营的资格。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年度检验费。年度检验费为50元。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