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节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九十一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第九十二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一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第九十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发起人共同制订公司章程。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九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九十七条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 第九十八条 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的股份数、金额、住所,并签名… 第一百零一条 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第一百零三条 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成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立时应发行的股份未募足,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成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应当授权代表,于公司成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零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一百零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册置备于本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五章 目录 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