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九十五条
第九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的股份数和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面额股的每股金额;
发行类别股的,每一类别股的股份数及其权利和义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