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制作股东名册并置备于公司。股东名册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各股东所认购的股份种类及股份数;

发行纸面形式的股票的,股票的编号;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