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下列事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注册资本;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