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 第二节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三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三十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四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 第四十一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五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