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七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百五十四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五十八条 记名公司债券的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建立债券登记、存管、付息、兑付等相关制度。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第一百六十条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一百六十二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