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七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