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第八章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