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七条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