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年)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三节 上市公司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上市公司有前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前条第(一)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决议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