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单一投资主体的,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多个投资主体的,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第三十二条 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第三十四条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三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第三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