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