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立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