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五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五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照本法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条 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一百六十一条 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会作出决议。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公司债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一百五十八条 目录 第一百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