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五章 公司债券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