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 第一百六十二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前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的;

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