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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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