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