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