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五十条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条 代表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临时要求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