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89年) 第十七条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十七条 国务院的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