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 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条 委员长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起草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部门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内容相关联的议案可以合并说明。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次审议后,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提请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的调整方案和决算的议案,交财政经济委员会审查,也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提请批准或者加入条约和重要协定的议案,交外事委员会审议,可以同时交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由外事委员会向本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也可以向下次或者以… 第二十六条 依法需要报经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由制定机关报送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提出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列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需要作出增减的,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第二十九条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委员长或者委员长会议提出,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