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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三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 第三十二条 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三条 交付表决的议案,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四条 任免案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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