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 第三十一条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在全体会议上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在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上,第一次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对同一问题的发言不超过十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记录,经发言人核对签字后,编印会议简报和存档。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