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