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