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