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