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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第二十四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三十天公布,并发给选民证。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的…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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