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三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 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