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98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应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