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2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
获得依法履职所需的信息资料和各项保障;
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