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