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2015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